鑫福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
发布:2014-09-28 10:38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鑫褔稻谷种植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
一、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,促进合作社发展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》和《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》(试行),特制定本制度。
二、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,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。
三、监事会由5人组成,设监事长一人。监事会成员由社员(代表)大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1年,可连选连任,合作社理事、监事不得互相兼任。
四、监事会职责:
1、监督理事会对社员(代表)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;
2、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,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;
3、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;
4、向社员(代表)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;
5、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;
6、提议召开临时社员(代表)大会;
7、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(额)情况;
8、履行社员(代表)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〔注: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〕。
五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,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,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。
六、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。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。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。
七、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,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,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。
八、本制度从2 0 1 3年9月6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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